
发布时间:2017/10/10 16:59:16

资政知识产权从海宁市科技局获悉:近日,海宁市为加快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鼓励发明创造,激励技术创新,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市对原有的《海宁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海市科局〔2013〕34号)进行了修订,并在7月1日正式施行新的管理办法。
新办法在老办法的基础上,对专项资金的补助用途、额度、标准等方面做了一系列调整,特别是新增了对专利维权方面的补助,提高了国外专利申请和授权的奖励。新办法规定,专利维权的补助对象为购买专利保险的企业和专利维权当事人,对专利保险的保险费和主动维权的经费分别按核定支出额的50%进行补助,最高分别不超过3万元和5万元;对涉外或有重大影响的且诉讼代理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维权当事人给予核定支出额的5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高过20万元。国外专利方面,新办法规定,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出,并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的国外专利申请,每件专利补助5000元;获得美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欧洲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若申请人为企业,每件专利补助6万元,申请人为个人,每件专利补助3万元;获得国外其他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补助2万元。此外,对国内专利授权奖励、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奖励、国家贯标开展认证奖励等方面新办法也做了相应调整。
资政知识产权从海宁市科技局获悉:近日,海宁市为加快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鼓励发明创造,激励技术创新,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市对原有的《海宁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海市科局〔2013〕34号)进行了修订,并在7月1日正式施行新的管理办法。
新办法在老办法的基础上,对专项资金的补助用途、额度、标准等方面做了一系列调整,特别是新增了对专利维权方面的补助,提高了国外专利申请和授权的奖励。新办法规定,专利维权的补助对象为购买专利保险的企业和专利维权当事人,对专利保险的保险费和主动维权的经费分别按核定支出额的50%进行补助,最高分别不超过3万元和5万元;对涉外或有重大影响的且诉讼代理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维权当事人给予核定支出额的5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高过20万元。国外专利方面,新办法规定,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出,并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的国外专利申请,每件专利补助5000元;获得美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欧洲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若申请人为企业,每件专利补助6万元,申请人为个人,每件专利补助3万元;获得国外其他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补助2万元。此外,对国内专利授权奖励、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奖励、国家贯标开展认证奖励等方面新办法也做了相应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