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时间:2017/10/10 16:44:30

对于分别投保交强险和车辆损失险的牵引车和挂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相互碰撞,挂车所载货物碰撞主车,致主车损坏,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有人认为,挂车作为一种无动力的机动车辆,没有独立的驾驶员,在非与主车(牵引车)链接状态下是无法正常行驶的。因此,在一起事故中,挂车与主车应视为一个整体。根据车辆损失险保险条款的约定,由于本车所载货物的撞击、腐蚀,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本人认为:在牵引车与挂车分别投保的情况下,机械的将牵引车与挂车视为一个整体对投保人而言是不合理的,也是极不公平的,保险公司应当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一般是将牵引车与挂车视为两个独立的保险标的进行投保的,出具两份保单,收取两份保费,保险公司投保的前提并非建立在牵引车与挂车视为一体的基础上的。由此可以确定,在一起交通事故中牵引车与挂车是作为各自独立的主体出现的,就主车而言车损不属于本次所载货物撞击所致。如果仍然将牵引车与挂车视为一体而拒赔,对被保险人而言是极不公平的,意味着保险公司只享有收取保费而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情况,不符合民事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原则以及保险法所要求的最大诚信原则。
其次,牵引车与挂车在车辆管理部门是分别登记,分别上牌,并非同一车辆。
故由于挂车所载货物碰撞、腐蚀牵引车,造成牵引车车辆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